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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主 要 职 责
组 织 架 构
辖 区 分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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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内河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航行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 管理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台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发证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 按照授权负责辖区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工作,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以及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和管理;对辖区引航机构和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核准上报与监督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派出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发证工作。

4.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及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5. 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对危险货物专用码头核发“码头作业许可证”。
6. 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航行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负责审核锚地,重要水域划定和港区岸线使用工作。

7. 负责规定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及签发检验证书工作;负责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初步认可和船舶焊工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

8. 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9. 承办广东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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