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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主 要 职 责
组 织 架 构
辖 区 分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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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1.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
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

2.管理辖区内航行港澳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有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
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进口岸审批和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转报工作。

3.负责对引航机构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管理,负责船员、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评估、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咨询业务工作。

6.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负责组织辖区水上溢油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8.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9.负责辖区内船舶检验工作;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协助省局对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

10.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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