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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结合本市的实际拟订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有关方面遵照执行。
2. 制定港口水上安全管理规章和桥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负责辖区进出口岸的审批,水上水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辖区内岸线使用的审批。
3. 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签发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确认具所有权和批准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行权;对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出口岸的审批、检查,指派引航员引航;负责进出港口的本国籍船舶的签证及进出港口的外贸船舶山口许可证的签发。
4. 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罚违章的船舶和人员,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海上搜救工作。
5. 负责监督船舶和设施执行防污情况,审批船舶防污应急计划,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6. 对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实行监督管理。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布或转发航海警告和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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