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国家权益,并依法具体监督实施。
2. 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和审核工作。
3.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评估、考试
、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薄的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派出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4.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洪、枯水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及管理咨询业务工作。
5. 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和监控、航行港澳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特种船舶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6. 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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