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权益,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港航管理规章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辖区内航行港澳线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垃圾管理计划等船舶法定配备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申请及审核工作。
(三)按照业务分工,负责茂名辖区船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负责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航运系统船舶防抗雷雨大风、防台、防洪工作;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港口国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对经批准进入辖区水域或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与审核和航行警(通)告发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负责辖区内涉及交通安全的岸线使用工程审核。
(七)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维护工作,对重要航区实行交通管制。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等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和证书签发工作;负责乡镇船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发证和船厂焊工考试发证工作。
(九)负责管理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技术装备、政务信息、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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