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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广东海事局下达或批准的计划,进行航标设置、撤消、改变特征、调整配布等工作,应急航标的布设。
四、了解辖区水文气象情况,掌握辖区航标技术状况,建立航标技术档案,及时向广东局报告下去航标的变动情况并按规定通告有关部门。
五、根据批准的组织机构,落实好“三定”方案,深化航标用工制度改革,探索航标“管养”分开机制,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
六、上报本处航标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负责编制财务年度预算、决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航测“三项、专项”费用的支出和管理,认真开展增收节支活动。
八、根据广东局的要求负责海区航标船舶固定资产的管理,直接管理本处航标船舶。
九、负责本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和养老保险等管理工作。
十、会同局人事教育部门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教育、培训以及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发证工作。
十一、负责本处固定资产的统计、核定、登记等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处内部安全、消防、保卫工作。
十三、承办广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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